第七条 本部以正、副评议长及评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 本部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本会一切规章。
二、议决本会预算并审查决算。
三、议决本会一切进行事宜。
四、质问及弹劾。
五、选举。
第九条 本部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条 本部细则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