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选举法

第六章 选举法

第十五条 正、副会长由评议部用不记名投票法先经预选一次,再从预选当选人中决选之。

第十六条 本校同学均有被选为职员权。

第十七条 选举正、副时须有全体评议员四分之三出席,经出席人数四分之三通过,但预选时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本会评议员以由每班选出之正式代表每班一人充任之。

第十九条 评议部设正、副评议长各一人,由各评议员互选之,其代表被选为正、副议长之班次,须另选一代表充评议员。

第二十条 执行部正、副部长由会长提出,经出席评议员过半数通过之。

第二十一条 各科正、副科长由会长会同执行部长提出,经出席评议员过半数通过之。

第二十二条 各科科员由执行部长会同科长聘请之,科员人数按各科事务繁简,由各长自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选举日期分二次,每年寒假及暑假开学后一月内举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