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及缺课
2025年10月13日
第六章 请假及缺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先期亲到注册组填写请假单,注明课程及时数。如未经准假而缺课者,以无故缺课论,事后不得补假。无故缺课一小时,以请假二小时论。
第三十五条 学生缺课,无论曾经请假与否,均由教师填写缺课报告单,送交注册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得校医或其他医生之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体育课在内)满十小时者,由注册组予以警告,满二十小时者,由注册组报告教务长,酌予训诫。训诫后而仍无故缺课者,由教务长酌令休学一年(或一学期)。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学生请假日数超过上课总日数三分之一者,该学期以休学论。
第三十九条 每一学期学生于某课程请假时数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之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如疾病、亲丧)不能应学期或学年考试者,须先请领补考申请书,并须呈缴家长或医生之证明函件,经教务长核准后,得参加补考。
第四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与学期或学年考试者,不得请求补考,其所缺考各课程成绩,皆以零分计。
第四十二条 补考于每学期始业前规定时期内举行之,逾期不得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