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沐浴室规则

十二、沐浴室规则

(一)学生就浴,须向会计室购取凭签,无签者,校役概不预备。

(二)学生除星期六日可于午饭后就浴外,余以三钟半下班后至六钟,星期日上午十钟至十二钟为就浴时间,星期日下午不得入浴。

(三)学生理发费须照章给予匠人,不得任意赊欠。

(四)沐浴时均须各遵秩序,不得互相戏谑。

(五)学生沐浴毕,须将所用一切物件另处晒晾放置,不准在此室内存留。

(六)学生有患疥疮等症者,均不准入此室沐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