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简章自经评议部通过之日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简章》有不完善处,由四分之一以上评议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修改之。

中华民国八年十二月四日通过施行。

(《校风》第134、135期,1919年12月18日、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