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捐款

第三节 捐款

(六)凡捐助本奖学金者,可采左列办法之一。

(甲)捐助奖金一额或若干额,每额计每年三百五十元,继续四年,共一千四百元。

(乙)捐助基金一额或若干额,每额四千五百元(以之生息,大约每年可得三百五十元)。

(七)捐助奖金之办法如左:

(甲)凡个人捐助本奖学金之奖金者,每额奖金国币一千四百元,于学年开学之前一次交付。其托信托机关负责代付者,得按机关捐款办法分期交付。

(乙)凡机关捐助本奖学金者,每额奖金一千四百元,可分四期交付,于每学年开学之前各交三百五十元。

(丙)凡捐助奖金者,如遇受奖者中途停学或失去其受奖资格时,未交之款可中途停止,已交之款可发还原捐款人。但原捐款人愿与奖学金董事会另商办法者,得移奖他人。

(八)捐助基金之办法如左:

(甲)凡捐助本奖学金之基金者,须将每额基金四千五百元一次交付。交付之后,即存银行生息,永不动用母金。

(乙)凡为基金所供给之学生,毕业之后其奖额即移奖他人。

(丙)凡为基金所供给之学生,中途停学或失去其受奖资格者,一年中未用之款即归并基金,至下届招考后,另奖他人。

(九)凡捐助本奖金万元以上者,本校得按教育部章请奖,以资表彰。

(十)捐款者应照拟定之捐款书签章,存校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