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顾问会由教职员七人组织之,教务长、总务长、生活指导委员会主席为当然顾问,其余四人由代表大会就教职员中聘定之。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于顾问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任务:
(一)缴纳各种规程记录等。
(二)报告选举结果。
(三)随时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过。
(四)邀请指导各种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