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会

顾问

第三十七条 顾问会由教职员七人组织之,教务长、总务长、生活指导委员会主席为当然顾问,其余四人由代表大会就教职员中聘定之。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于顾问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任务:

(一)缴纳各种规程记录等。

(二)报告选举结果。

(三)随时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过。

(四)邀请指导各种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