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
大学训育
委员会组织规程
(1947年)
第一条 学校为增进训导效率,设置训育委员会。
第二条 训育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1.部颁训育法令实施办法之订定。
2.学校训导计划之决定。
3.学生操行成绩之评定。
4.学生团体活动之指导。
5.学生风纪之整饬。
6.训导处工作之协助与指导。
第三条 训育委员会以校长及教务、训导、秘书三处主管人、各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并由校长选聘专任教授三人至十五人组织之。
第四条 训育委员会以校长为主任委员,训导长为秘书。
第五条 训育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
第六条 训育委员会开会时,训导处有关各组主任得列席报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