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课程

第四章 课程

4.1 本大学课程,除各院系共同必修者外,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各系课程另订之。

4.2 各系课程按其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甲.学期课程。

乙.学年课程之上、下两学期可单独修习,分别给予学分者。

丙.学年课程之上学期可单独给予学分,而下学期不可者。

丁.学年课程之必须修满全年方给予学分者。

4.3 丙类课程上学期及格后,方得修习下学期。

4.4 丁类课程上、下两学期必须连续修习,但上学期不足四十分者不得修习下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