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本大学课程,除各院系共同必修者外,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各系课程另订之。
4.2 各系课程按其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甲.学期课程。
乙.学年课程之上、下两学期可单独修习,分别给予学分者。
丙.学年课程之上学期可单独给予学分,而下学期不可者。
丁.学年课程之必须修满全年方给予学分者。
4.3 丙类课程上学期及格后,方得修习下学期。
4.4 丁类课程上、下两学期必须连续修习,但上学期不足四十分者不得修习下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