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思源助学基金简章
2025年10月13日
附2:思源助学基金简章
第一条 本基金发起人因感念热心家之资助成学,捐金倡设,即以资助贫寒优秀之青年完成学业为宗旨,并取饮水思源之义,名曰思源助学基金。
第二条 凡表同情于本基金斥资捐助者,不限数量,各得以其所欲纪念者之名分别名其捐金。但其资助方法,悉依本《简章》之规定。
第三条 本基金设董事会处理一切事务,兼任保管之责。暂定五人,得以基金数量之增加随时推广员额,但至多以九人为限。
董事任期定为四年,每两年由董事会改选半数,连被选者得连任。
第一届董事由发起人延聘,其任期抽签定之。
董事会细则另定之。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青年学费,以各该基金生息为限。
第五条 凡受本基金之青年,以备具下列资格为限。
(甲)家况贫寒;
(乙)品学优良,志趣正大;
(丙)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本基金对于修学青年资助之数量,在其就学时应纳各项费用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之限度内,由董事会酌定之。
第七条 本基金董事会得设审查委员会担任审查请求资助者之是否合格。
第八条 本基金关于资助方法详细之规定由董事会议决宣布之。
第九条 凡受本基金资助之青年在学成就业后,希望其体念资助人意思,量力捐助本基金。
第十条 本《简章》之修正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过。
(《天津私立南开大学一览·各种奖学金章程》,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二月,第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