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研究生管理规则

丙、研究生管理规则

一、研究生经录取后,须于指定期限内来所报到。

二、研究生入所后,应照本所规定办公时间,至研究室工作

三、研究生各按专习门类,分若干组,循各组导师指导,从事研究工作。

四、研究生应于一定期限内,就所研究之门类,或指定应读之书,提出报告于导师。报告时[间]及次数应由导师规定通知之。

五、研究生于研究课程之外,得选读大学课程,但不得超过二门。

六、研究生于研究期满前,应就所研究之项目,提出论文。论文规则另定之。

七、研究生因研究工作之需要,并搜集论文资料,得由本所派往国内各地,实地考察。考察规则另定之。

八、研究生研究期满,论文经审查合格者,由本所按其研究门类,派往各实际工作机关实习。实习办法临时规定之。

九、研究生因事或因病不能至研究室工作者,应向所长办公室请假。惟每月因事请假不得逾二十小时。

十、研究生中途因故自请退学或休学,须经所长特许;如在校肄业已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得请领研究生修业证书。

休学期限按本所章程之规定,以三年为限。

十一、研究生因违反校规,或成绩过劣,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而受退学处分者,不得援用第十条之规定。

十二、本《规则》有不适处,得随时由所长修正之。

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