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南开大学教授会会章

国立南开大学教授会会章

(1947年10月20日)

一、名称。本会定名为国立南开大学教授会。

二、宗旨。本会以促进教学效率,协助学校发展,并与学术界作应有之连系为宗旨。

三、会址。本会设于本大学内。

四、会员。本校专任教授、副教授均为本会会员。

五、理事会。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以理事九人组织之。由理事互推三人分任理事会主席、秘书、总务之职。

六、集会。

甲、全体大会每学期举行二次,由理事会召集,但经会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得召集临时大会。凡大会以全体会员半数为法定人数,其主席临时推定之。

乙、理事会每月开会二次,由理事会主席召集,以出席五人为法定人数。

七、选举。理事由每学年第一次全体大会选举之,连选得连任一次,但每次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八、特种委员会。大会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特种委员会,其组织临时决定之。

九、附则。本《会章》经大会通过发生效力,必要时大会得修改之。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