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寝室规则

二、寝室规则

(一)每早六时二刻一律晨兴。

(二)寝室号数既经派定,学生须按号居住,如欲迁换,须经斋务课主任认可始得迁移。

(三)不得在寝室内自做食品。

(四)每晚按定时一律熄灯就寝。

(五)熄灯后及晨兴前不得私点蜡烛。

(六)凡寄宿生如有欲于每星期六晚间归家者,于开学时须向斋务[课]主任声明。

(七)学生如有银钱等项,须交会计处代存。

(八)寝室校役为数无多,除每日饬令预备茶水、扫除外,学生不得任意差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