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愿发扬公能精神,从事促进民主政治之人士,由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者,均得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被选举、罢免本会职员,及出席会议、表决议案之权利;有分担工作及遵守会章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