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学校校友会简章
(1935年12月9日修正通过)
第一条 定名。本会定名为天津南开学校校友会。总会设于天津南开学校校友楼。各地设分会。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联络感情,砥砺学行,爱护南开学校为宗旨。
第三条 会员。凡曾在南开大学、男中、女中、小学各部毕业或肄业之学生,现任及退职董事及教职员均得为本会会员。
凡热心赞助本会者,得被选为名誉会员。凡各分会之会员或名誉会员,即为总会之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四条 组织。本会之组织系统如左:
一、分会。凡有会员五人以上之地带,皆得成立分会。其人数不足五人者设通信处。各分会冠以所在地名,称天津南开学校校友会某地分会,各通信处称天津南开学校校友会某地通信处。
各分会设执行委员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之,就中互选常务委员三人至七人,并由常务委员中互选主席、书记、会计兼庶务各一人。
各通信处设通信员一人,由各该地校友推举之。
二、总会。总会设执行委员十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五人,由各地分会代表大会选举之。
执行委员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候补执行委员任期一年,遇执行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依次补充之,各地分会代表有选举权,所有会员均有被选举权。五人之分会举代表一人,每增十人递加代表一人,但每一分会之代表最多不得逾十人。
总会执行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五人,就中互选主席、书记、会计各一人。
经各地分会代表大会,总会执行委员会或各地分会会员大会,分会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各设立各项委员会处理各项会务。各项委员会委员,由总会或分会分别推聘之。
第五条 会务。本会会务暂订如左:
一、调查校友状况及与各地校友联络。
二、辅助南开学校发展。
四、职业介绍。
五、其他经各地分会代表大会、总会执行委员会、各地分会大会及各地分会执行委员会决议应办之事项。
第六条 经费。本会经费暂订左列二项:
一、总会经费,向各分会募集之。
二、分会经费由各分会向会员募集之。
第七条 会期。本会总会及各地分会会期规定如左:
一、分会代表大会每年于南开学校周年纪念时举行之。
二、总会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以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如执行委员到会者不足法定人数时,得由列席候补委员补充之。
三、总会常务委员会,每二周开会一次。
四、各地分会会期由各该分会自订之。
第八条 细则。总会、各地分会及各项委员会之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总会会所。设于天津南开南华路。
第十条 附则。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各地分会代表大会修正之。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校友总会成立大会时,第一次各地分会代表大会通过。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校友总会会所落成时,第二次各地分会代表大会修正。二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四次各地分会代表重修正。二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六次各地分会代表大会通过,此次修正原则,十二月九日总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修正条文。)
(《南开校友》第1卷第3期,193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