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本大学每学年招收新生一次,入学考试规程另定之。

第二条 本大学每学年招考新生时,酌招转学生,转学考试规程另定之。

第三条 已录取之新生,须依限定日期,前来本大学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无故不到者,即取消其学籍。惟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入学肄业,预经呈准者,得保留学籍一年,以一次限。凡欲保留学籍之新生,应于规定入学日期前申请。学生入校时须填缴志愿书、保证书、及履历表,并请现有职业而能负责者一人为保证人(本大学教职员不能当担保人)。

第四条 学生入学时,每人分发学生证一纸,为证明学籍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