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校务会议组织大纲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校务会议组织大纲

(1938年5月)

第一条 本大学依大学组织法之规定,设校务会议。

第二条 校务会议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常务委员;

(二)常务委员会秘书主任

(三)教务长;

(四)总务长;

(五)各学院院长;

(六)教授、副教授互选之代表十一人(每学院至少须有代表一人)。

第三条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大学预算及决算;

(二)大学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大学各种规程;

(四)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

(五)校务改进事项;

(六)常务委员会交议事项。

第四条 校务会议开会时,以常务委员会主席为主席。

第五条 本组织大纲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1)总览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