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西南联合
大学校务会议组织大纲
(1938年5月)
第一条 本大学依大学组织法之规定,设校务会议。
第二条 校务会议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常务委员;
(二)常务委员会秘书主任;
(三)教务长;
(四)总务长;
(五)各学院院长;
(六)教授、副教授互选之代表十一人(每学院至少须有代表一人)。
第三条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大学预算及决算;
(二)大学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大学各种规程;
(四)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
(五)校务改进事项;
(六)常务委员会交议事项。
第四条 校务会议开会时,以常务委员会主席为主席。
第五条 本组织大纲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1)总览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