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学
2025年10月13日
第三章 入学
第一节 入学资格
第五十四条 男女学生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入本校本科一年级肄业:
二、本校预科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者。
三、本校高级中学毕业生。
四、国内外大学转学生,依照第五十七条及六十二条规定,应本校入学考试及格者。
第五十五条 男女学生具有左列资格之一,应本校预科入学考试及格者,得入预科一年级肄业。
一、旧制中学毕业生。
二、曾在高级中学肄业一年以上者。
三、具有前二款同等资格者。
第五十六条 入学考试章程另订之。
第二节 转学
第五十七条 曾在国内外各大学本科修业一年以上之学生,应本校本科入学考试及格者,得转入本校本科肄业。
第五十八条 由他校革除之学生不得转学,其已入学者,一经查出即令退学。
第五十九条 转学学生至少须在本校肄业二年始能毕业。
第三节 入学手续
第六十条 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入学考试者须于应考前交验毕业证书或证明书。
第六十一条 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入学者,须将其所习各学程之成绩送验后始得报名,前项报名手续与应入学考试者同。
第六十二条 依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本校入学考试者,须于报名应考前由该校校长或教务主任将其所习各学程成绩直接送交本校审查。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照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各款规定,已取得入学资格者,须于入学前经本校校医检验身体,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入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入学前须约请在天津之有职业之成年为保证人,照式填写保证书并署名盖章,交本校存查。
第六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二日为报到期,学生于此期内须亲自来校报到,前项报到手续临时公布之。
第六十六条 学生逾期报到,在开学后第一星期内者,交迟到费一元;第二星期内者,交迟到费五元;第三星期内者,交迟到费十五元。若迟至三星期后仍不报到,即认为退学。
第六十七条 前四条规定于旧生在开学时报到者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