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院学则

一、文学院学则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毕业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十五学分,至多十八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学程分为:(一)定期必修学程,(二)主系学程,(三)分期选修学程,(四)副系学程。

第四条 定期必修学程共四十八学分,其分配如左。

第五条 主系学程至少三十六学分,学生自第二学年起,即选定左列各系之一为其主系。

政治系

英文系

哲学教育

第六条 本学院学生分期修习主系各学程之次序由各系自定之。

第七条 分期选修学程共三十学分,学生于第二、三、四学年中在其主系学程之外分期选习下列七学程之四。

经济学学程之一

哲学学程之一

普通及社会心理学

第二外国语(德文、法文、日语三者之一)

政治学程之一

历史学程之一

英文学程之一

第八条 副系学程至少十八学分,本学院学生在第二、三、四学年时受主系教授之指导分期修习之。但第七条分期选习四学程之一(第二外国语除外)得为其副系学程之一(六学分)。

第九条 副系学程不限于文学院之各系,但学生决定其副系时须得其主系教授之许可。

第十条 本《学则》自民国廿一年秋季施行,本学则所定之第一学年必修学程不适用于廿二年及廿三年毕业之学生。

第十一条 本《学则》得由文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