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修业年限及课程之分配
(一)年限。
大学学生习毕一百四十绩点并考试及格始能毕业。
(二)绩点。
各科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自习二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绩点,试验、实习每三小时或二小时为一绩点。学生每学期所习功课除经特许外,至多不得过十八绩点,至少不得在十五绩点以下。
(三)课程之分配。
学生功课有必修、专修及选修之别,其分配之大略如下:
(甲)文理科。
1.必修。国文十二绩点,英文十二绩点,外国文(德、法、英)十二绩点。
2.专修。学生须依个性之趋向与将来之职业,在文、理二科内任选一门为专修科,其在专修科内所选功课至少须满五十绩点。
3.选修。除必修、专修课程外,每生可于各专修科或商、矿二科内任选若干绩点为选修科。选修课程至多不得在二十五绩点以上。
(乙)商、矿二专科(课程另定)。
凡正科学生如于所选十八绩点之课程外欲旁听其他课程者,须得该门主任之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