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业年限及课程之分配(矿科另订)
2025年10月13日
八、修业年限及课程之分配(矿科另订)
(一)毕业
凡至少习毕一百五十绩点,并考试及格者,始能毕业。惟在民国十四年或十四年以前毕业者,仍以习毕一百四十四绩点为合格。
(二)学位
凡在本校毕业者,本校给予学士学位。
(三)绩点
各学程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自习二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绩点,试验实习每三小时或二小时为一绩点。学生每学期所习功课除经特许外,至多不得过二十一绩点,至少亦不得在十五绩点以下。
(四)课程之分配(各科课程表附后)。
商科课程表
文科课程表
附注:
1.右文、商两科课程之分配由十一年秋季第一年级新生实行。
2.现时文、商各年级之临时课程于秋季开学前宣布之。
3.右文、商两科课程系暂时拟定,将来如有更改,再行宣布。
理科课程表
理科师范班课程表
附注:
1.分系。理科暂分为六系:(一)算学系,(二)物理学系,(三)化学系,(四)生物学系,(五)天文学系,(六)地质学系。
2.主系。凡理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学以前,务须于算学、物理学、化学三系之中认定一系为主系,正式通告该系主任,以后不得更易。
3.副系。凡理科学生认定主系以后,须另选一系为副系,惟所选之副系应得主系主任之认可。
4.师范班。凡理科学生预备将来充任中等学校教职者,可入师范班。
5.课程。其第三、第四学年必修、选修之学程,表中未经详列细目者,须于开学时向该科主任或该系主任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