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养室规则
(一)凡寄宿生如有疾病,非一二日能愈者,经校医允可后,迁移此室内调养,一俟病愈仍回原处。
(二)症情较轻者,即由校医随时诊治;重者或延中西医士来校疗治,或径往医院就诊,均能代为介绍。至延医、购药两项费用,均须由学生自负。
(三)煎药等事准命校役办理,所需煤炭及器具皆可向校中取用,无须另行购置。
(四)患病之学生,向不在本校用膳者,其食品应备价购买;在本校用一餐者,每日准令厨司预备稀粥或汤面一次;用两餐者,照前预备两次,均不必另行交费。惟欲用他种食品,即须另外给价。
(五)本室每间只能容二人,患病者人数若多,临时可令病症较轻者回原宿舍调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