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
2025年10月13日
代表大会
第八条 代表大会由各院一年级、师范学院第二部及各系二、三、四各年级代表组织之。
第九条 代表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副主席兼代表大会秘书。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六星期开会一次。首次会议须于选举完成后一星期内由上届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之。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主席遵照会员大会之决议案或根据评议会、监察会、干事会之请求,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建议,须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通过评议会议决各项章程及其他决议案。
(二)审定监察会弹劾事件及审计报告。
(三)选举评议会评议员、监察会监察员、干事会干事及罢免干事会干事。
(四)议决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
(五)议决设立各种特种委员会。
(六)议决向会员大会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