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学院学则
2025年10月13日
四、经济学院学则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并得足一百三十二名誉学分始得毕业。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十五学分,至多十八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主修课程及选修课程三种。
第四条 四学年中之必修课程如左:
第五条 本学院必修课程学生读时须按照规定之次序,不得任意选择。
第六条 学生自第三学年起,须自定其主修科,其课程之选择须经院长与其主修科教授审定之。
第七条 主修课程至少须有十八学分。
第八条 平均成绩列乙等以上之学生,至第四学年时可于其主修科内作一专题之研究论文,以代三学分之选修课程,其研究题目与方法由主修科教授指示之。如是项论文经本院教授会议认为合格者,得由本学院代为刊印出版,以示奖励。
第九条 本学院学生选修课程不限于本学院课程范围之内,但学生于各学年中选修时,须得院长或主修科教授之允许与指导。
第十条 凡选修第二外国语者,须继续选修两年始得给以学分。
第十一条 本《学则》自民国二十一年秋季起施行之。
(《天津南开大学一览》,1932年,第53—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