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费、注册及选课

第二章 纳费、注册及选课

2.1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报到注册(注册手续另订之),注册前须缴纳学费、体育费、讲义费、实验费、医药费、预存赔偿费。以上各项费用数额临时规定之。

2.2 开课后逾二星期学生,既未注册又未请假者,以退学论。

2.3 学生选习课程须在学校历规定日期内办理,除体育外,每学期以选十七学分为准,但不得多于二十(工学院不得多于二十二),不得少于十四。但如有特殊原因(如上学期不及格学分过多),经系主任准许,得酌减一、二学分。

2.4 选习、加选及退选课程须受系主任之指导。

2.5 加选课程限于每学期开课后二星期内,退选课程限于四星期内行之,但一年级必修课程不准中途退选。

2.6 自开课日起,凡请假之学生迟到满二星期者,其所选课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满三星期者,不得超过十五学分;满四星期者,即令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