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本校评议会通过,校董会同意后施行之。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不适处得由评议会提议修改之。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本校评议会。
(《天津南开大学一览》,中华民国二十一年,第2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