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女同学会章程

南开大学同学会章程

(1924年3月1日)

一、定名。南开大学女同学会。

二、宗旨。练习自治能力,养成互助精神。

三、会员。以南开大学女同学为限。

四、组织

(一)自治部——由住校女生组织之,轮流管理食堂及宿舍,并司理同学出入一切事宜。

(二)娱乐部——由全体女生组织之,轮流管理、司理本部经济学报及筹办开交谊会等事。

五、职员。除各部轮流职员外,另设干事二人,总理本会内外一切事宜。

六、选举。干事每学期末由全体会员公举之,轮流职员由干事按号通知之。

七、会期。每月开常会一次,遇有特别事故得由干事召集临时会。

八、会费。每人每学期纳会费五角。

九、顾问。本会得请顾问一人。

十、附则。

(一)本会会章有不尽善处,得由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全体会三分之二之通过修改之。

(二)本《章程》自通过后实行。

(三)各部细则另定。

(《南开周刊》第84期,19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