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
大学旁听生规则
(1948年10月6日)
一、旁听生应遵守本大学一切规程。
二、旁听限期以一学年为度。
三、旁听生无学籍且不得参加考试、试验及实习,亦不得在校住宿。退学或学期、学年终了时,本校不发证明书。
四、旁听生不得申请公费或奖金,并不得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五、旁听生选习某学系课程前,应得该学系系主任之允许,上课时应呈缴上课证。
六、旁听生应受系主任及任课教师之监督、指导,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七、任课教师遇旁听生有违反校规时,得予以训诫或令退出教室。其情节较重者,得通知训导处、教务处,令其停学或取消资格。
八、本《规则》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