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文、理、商三科学生具有左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习毕各科规定之学程,并满足该科规定之条件者。
二、习毕全年学程二十门者。
三、得足四十名誉学点者。
四、国文甄别考试及格者。
五、习毕三年规定体育课程者。
前项第四款“国文甄别考试”于每年学年考试时举行一次,一年级新生必须与试,不及格者仍须于下学年复试,直至及格为止。
第一百一十条 在本校文科毕业者,按照大学令由董事会给予文学士学位,理科毕业者给予理学士学位,商科毕业者给予商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