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毕业通则

第六章 毕业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文、理、商三科学生具有左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习毕各科规定之学程,并满足该科规定之条件者。

二、习毕全年学程二十门者。

三、得足四十名誉学点者。

四、国文甄别考试及格者。

五、习毕三年规定体育课程者。

前项第四款“国文甄别考试”于每年学年考试时举行一次,一年级新生必须与试,不及格者仍须于下学年复试,直至及格为止。

第一百一十条 在本校文科毕业者,按照大学令由董事会给予文学士学位,理科毕业者给予理学士学位,商科毕业者给予商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