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彩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案例中提到的“彩礼”是指订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订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未能结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我国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和何某并未结婚,王某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对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但我们注意到,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具体应该返还全部彩礼还是只返还一部分彩礼,实际上是没有硬性裁量要求的,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利益平衡和适当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和比例。(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王某单方面悔婚,是造成两人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王某存在过错,如果法院判决女方何某返还王某给予的全部彩礼,显然不符合情理,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本案中,法官对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只予以了部分支持。诸如衣服钱、洗脸水钱等由于数额较少或者已被用于准备婚礼,不适合返还,法院没有判令返还,应当说这一裁量是符合法理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