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吴某)、子女(一男二女)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应当由四人均等继承张某的遗产,即每人继承总遗产的四分之一。
但是在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老人的儿子不仅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而且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而大女儿则恰恰与之相反,明明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赡养老人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虽然二女儿也没有对老人尽赡养的义务,但是由于老人明确表示愿意将财产分给她,则按照《继承法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不影响其应该继承的份额。(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最终的结果应当是:吴某和二女儿分别继承总遗产的四分之一,儿子继承总遗产的四分之一的基础上再多一些,大女儿则继承四分之一的基础上少一些,即大女儿对继承份额提出的异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