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的效力存在两点问题:

第一,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货车应当为二人所共有,张某仅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一部分,而不能将货车当然地作为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进行安排,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第二,遗嘱没有给双缺乏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由案情可知,张某的大儿子没有生活能力且几乎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仅能依靠他人的照顾,属于双缺乏人,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中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以保证其日后正常的生活质量。张某所立遗嘱中并未涉及相关事项,但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认遗嘱全文的效力,而应当在发生继承时首先分割出给张某大儿子必要的份额,其余的遗产再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知,在排除上述两点影响遗嘱效力的问题之后,应当首先将王某对货车所有的部分排除,并划分出给张某大儿子必要的保留份额后,其余财产应当由赵某全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