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将小孩遗弃或者送养,在若干年后后悔,想要领回孩子,从而导致纠纷的例子屡见不鲜。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即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生父母是不能随意领回已被收养的亲生子女的。
此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这是因为,养父母在抚养养子女期间,也为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了必要的费用,所以其有权依法向其生父母主张补偿在收养期间所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养期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标准来测算。但在计算时,应当考虑到补偿的原则是“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补偿,所以最终补偿的金额应根据个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依法裁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