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受亲戚朋友等委托代为监护留守儿童的现象很普遍,但这种情况并不当然地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确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收养的条件,《收养法》对送养人、被送养人以及收养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其次,收养关系的确定还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登记。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寄养并不等同于收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