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父母离婚后养子女的地位问题。在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是否仍然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二者就当然地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父母离婚,只要收养关系未解除,这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持续存在。(https://www.daowen.com)

而关于离婚后小孩的归属问题,可以比照《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离异后,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因此,就本案来看,在李某与张某离婚之后,李某仍然负有抚育其与张某养子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张某再婚而消灭。基于此,法院作出了要求李某继续履行义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