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本案中,很显然林某与徐某的婚姻感情较好,双方能够和睦相处,完全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我国《婚姻法》中规定,除去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只有能够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但是并不一定只有这些理由才能使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和列举,具体包括13种,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具体描述,这里不再赘述。其中,第一条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也就是说,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可以认定的话,也是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属疾病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性无能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