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朱老太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五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赡养费数额,需要参考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本案中,朱老太有权自愿放弃要求于家小女儿承担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费用和赡养责任。朱老太明确表示其生活田继续由于家大女儿耕种,并仍愿随其生活,法院可尊重老年人意愿予以支持。而闻氏三兄妹辩称于家大女儿系招婿上门,就应当为母亲养老送终,是以农村旧俗规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这一理由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朱老太由于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可凭医院的正式发票由五被告平均分摊,但是因为朱老太对于家小女儿应当承担的份额已表示放弃,故闻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儿各承担上述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间亦由上述四人轮流陪床照顾。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儿牵头办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分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