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当收养关系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即解除。本案中,赵某甲在获知亲生父母之后,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其父母子女关系也即终止。

但是,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国《收养法》也考虑到这一道德风俗,并在第30条中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即所谓的“后赡养义务”。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中的生活费的支付一般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其生活费数额一般也以不至于造成后赡养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赵某夫妇已是年老体迈,生活困苦。其在抚养赵某甲过程中的心血与花费是值得肯定的。而赵某甲大学毕业后有稳定工作,能够负担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用。结合法律规定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考虑,法院的判决支持赵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这也告诉我们,收养关系虽然可以解除,但解除后对曾经的养父母也应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