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首先,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郑女士作为养女也是父母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亲生子女无异。

其次,我国《继承法》规定,该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故而,本案中养女郑女士的继承人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是仅凭社会评价或当事人自己认为已经解除就能轻易解除的,其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本案中,王某以双方关系恶化为由认为收养关系已解除是不成立的。因关系恶化导致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如果是因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此,才是真正在法律上解除了收养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本案中,养女郑女士在并未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下,是享有继承养母遗产份额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