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的母亲)的子女(孙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某的儿子小孙)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在孙某没有自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儿子小孙有权继承其父亲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孙某母亲的遗产应当由小孙(孙某的儿子)与孙某的妹妹共同继承,每人可分别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
其中,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