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2026年02月27日
维权提示
遗嘱的生效需要具备诸多条件,不同形式的遗嘱也有各自独特的生效条件。在订立遗嘱时,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尤其注意以下事项:
一般而言,根据《继承法》第22条、《继承法意见》第38、41条等的规定,当遗嘱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成为有效遗嘱:(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均无效;(2)遗嘱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况下订立违背自己想法的遗嘱或者被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该遗嘱无效;(3)遗嘱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保留双缺乏人和胎儿的必要份额,未保留该份额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在分割遗产时分割出必要份额后,其他遗产继续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4)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遗嘱人不能处分属于他人、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应当被认为无效;(5)内容必须合法;(6)特定形式的遗嘱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形式。此外,遗嘱涉及的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否则为遗赠。(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特殊形式的遗嘱,还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具体体现在:自书遗嘱,即由遗嘱人自己订立的遗嘱,需由其亲自完成全文的书写,签字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即在遗嘱人的口述下、由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应用,至少有两名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