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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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处所说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以办理收养登记为准。因此,被过继出去的子女与养父母办理了收养登记后,其收养关系即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生父母无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亦无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因此,在子女依法律程序被收养之后,即使生父母遇到如本案中原告生活窘迫的情形,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的请求是缺乏法律根据的。(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养父母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注意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法律确认后的收养关系方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