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于2006年结婚,婚前陈某在广州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40万元),2012年陈某将此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继而在东莞以9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3年刘某发现陈某包养情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在东莞的房屋。而刘某辩称该房屋是自己用出售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得到的价款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