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夫妻对于约定婚姻期间、婚姻前财产的归属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存在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情况,则按照《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双方对于约定或协议有争议,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存在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法院认为,生活协议书具有双方的签字且双方对其真实性均予以基本认可,虽然对于协议书中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双方持不同意见,法院通过对其他内容以及双方签订背景的调查,认为在当时双方连平日日常开支都明算细节的情况下,陈某若出资与曾某购买房屋,既不符合常理也有悖双方的其他行为,因此认为依据该约定,该套房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