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首先,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这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分配、所有,因此李某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是合法的。但是婚前财产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而定,不经协商,暴力、威胁强迫对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某对王某说你不签字就不结婚,但王某权衡利弊之后还是签了协议,这也不能说明这个协议无效,因为实际上王某是愿意签协议的,虽然是痛苦的抉择。

其次,关于财产协议上约定将王某父母的房子给李某的条款,由于损害了王某父母的利益不能成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双方是王某和李某,王某没有权限处分父母的房产,李某提出的协议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最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否并不影响效力,法律上不允许采用口头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https://www.daowen.com)

婚前约定的财产限于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李某协议中提到的王某目前居住的实际上为王某父母所有的房产并不算在内,倘若王某签了这份协议,事关王某父母房产的部分也会是无效的,至于两人婚后收入的归属,并不会因为对王某不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感情的事你情我愿,法律不会过多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