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虽然王某所遭遇的实际情况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所表述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但是王某仅提供通话记录为证,显然未能达到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标准。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很难认定当事人所想要证明的事实的,那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自然也就不可能了。鉴于王某是初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不存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导致法院不立案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