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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继承法意见》第50条可以作为“翻悔”有效的支撑,但是对于“翻悔”效力的最终判定,还在于法官依据具体理由、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此,就可能导致诸多的不确定性。
除上述法规支撑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主张“重大误解”,进而主张先前的放弃行为无效,最终实现与翻悔相同的效果。在本案中,王某的儿子即可以主张事先因为重大误解未能及时知道其父亲的全部财产的情况,就作出了放弃的决定,进而主张自己的放弃行为基于重大误解而属于应当被撤销的行为,该放弃行为应当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最终达到翻悔的目的,仍旧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