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解读
本案中,赵某死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对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其法定继承人为大儿子和两个女儿。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财产分配前,继承人有权放弃其继承权。此处,放弃继承权被视为继承人可自由行使的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仅限于遗产分配开始前。本案中,赵某的大儿子在遗产分配前即主张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而对于本案中其以口头形式表达的情况,需本人承认或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才能成为被认定有效的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的当事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母亲生前所欠的债务?该笔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大儿子放弃了继承其母亲的财产,则不应承担偿还其母亲所欠债务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本案中的赵某的儿子有权放弃继承,并同时放弃负担母亲生前的债务,两个妹妹主张哥哥无权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