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的以外,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处所谓“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有权代理另一方,而无须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共同意见。反之,非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在未与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丁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轿车,显然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因此其处分行为应当与孙某协商一致后才能作出。而丁某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汽车,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丁某先后与李某、王某发生的交易行为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