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本案中朱老太与其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是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现已成为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婚老人的“赡养难”问题是由于经济环境、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社会经济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体制,传统观念上仍以家庭养老送终为主,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很多农民年老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不像城市退休的职工和干部,退休后国家仍给予一定的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老年人体弱多病,看病吃药是正常现象,其他开支也日益增多,没有退休金,没有积蓄,这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贫困家庭。还有的子女埋怨父母再婚,担心自己得不到父母的财产,因此,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困难重重。
二是传统思想在作祟。有的人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并认为母亲改嫁到哪家就应该由那家养老送终,亲生子女就不必再尽赡养义务了。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也没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还有的人认为父母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觉得在人前抬不起头来,脸上无光,所以不愿意赡养老人。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亲生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与其沟通不够,造成隔阂。有的子女表面上对父母再婚不说什么,但心里感到别扭,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再婚后,与亲子女各居其家,不再共同生活,缺少沟通,疏于往来,时间长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形成难以化解和消除的思想隔阂。
因此,对于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从法律上看,子女仍需要承担赡养责任、给付赡养费等。但若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需父母与子女多沟通,转变传统思想。